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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以评促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保障课堂教学质量,特制订《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学院全体教师在全年的教学工作中,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此外,学院每学期对上一学期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教师是否达到全年教学的基本要求,以及两个学期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教师全年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全年教学的基本要求
    1. 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每位教师(新聘任工作不足2年的年轻教师除外)每学年至少单独承担1门本科生的教学工作,且每位教师每年授课的最低课堂学时数为:教授不少于24学时,副教授和讲师不少于48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3. 每位教师年均至少承担1名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指导工作,指导生产实习或科技创新活动等实践活动1次,或参与教改研究项目,或参编教材,或担任学业导师,或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获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或校教学质量优秀奖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
    4. 副高职以上教师原则上至少是一门本科生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一门本科生课程的课程负责人或参与至少一门本科生课程的课程团队建设工作。
    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1.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各教研室主任组成。每学期对上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作为教师职称(职务)聘任、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一学期没有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不参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2. 综合考虑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听课结果和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并通过院、系、教研室领导听课、院督导组听课、课程组长、其他教师、辅导员听课等措施,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3. 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分由以下4个部分构成:(1)学生对教师的网上评分(一学期有多门课程时,取平均分);(2)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评分(有多个评分时,取平均值);(3)学院督导组、学院领导、系领导、教研室领导、课程负责人、其他教师、辅导员等的听课评分(有多个评分时,取平均值);(4)学院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小组根据教师上一学期是否服从学院、系、教研室的教学安排、根据上一学期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参与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以及参与学院教学工作相关的一些公益活动等情况给出的评分。
    4. 以上4部分评分的权系数如下:第(1)部分占40%;第(2)部分占20%;第(3)部分占20%,第(4)部分占20%。无第(2)和第(3)部分评分的教师,其权系数加入第(4)部分。
    3.以上4部分评分的加权平均分数即为上一学期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分。根据分数高低可以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 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名在上学期参与评价的教师中前20%;
    (2)良好: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在上学期参与评价的教师中前80%;
    (3)基本合格: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但是在80分以下。
    (4)不合格:评分在70分以下,且排名在上学期参与评价的教师中后5%;如果出现教学事故,或有学生或学生家长投诉且经调查投诉成立,也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处理与改进措施
    1.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 优秀”的教师,学院拟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座谈会、示范课堂等形式,发挥其示范作用,共同提高全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学院拟对一年考核期内两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的任课教师给予本科教学总工作量上浮20%的奖励,对一年考核期内一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的任课教师给予本科教学总工作量上浮10%的奖励。
    2. 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基本合格”的教师,采取领导、督导专家以及同行专家听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这些任课教师的教学跟踪和教学指导。同时,要求教师在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参加一定数量的教学培训(至少参加3次以上观摩课的学习),并在教学档案中记录其培训、学习和改进情况。
    3. 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 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对这些教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指派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对其进行专门指导和整改。连续两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 不合格”的教师,其年终考核可认定为不合格。连续三个学期内累计两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 不合格”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并进行培训。培训后进行试讲,如果试讲仍未通过,学院将不再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并取消其授课的资格。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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