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奖励政策改革持续深入(来年奖励工作相关政策还未明确),为提前做好明年国家奖提名工作准备,现开展2021年度国家科技奖提名项目摸底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条例》要求(新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1.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2.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二、提名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参照2020年提名要求):
1. 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含创新团队)的完成人。;
3. 2019年、2020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创新团队除外);
4. 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提交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但未获奖项目的主要发现点(含论文、专著等)、主要发明内容(含专利、论文等)、主要创新内容(含专利、论文等)均不能作为提名2021年度国家科技奖的支撑材料;
5.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6. 2020年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鼓励外国科技人才为中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材料要求:
有意申报的老师请填写《202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摸底统计表》(附件1),并按《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参考)(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相关参考资料请见《2020年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介绍》(附件3)及《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常见问答》(附件4)。
《202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摸底统计表》(附件1)请于1月5日前院系汇总邮件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无拟申报项目的院系请空表返回)。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填报!
联系人:朱红 87540925
房慧明 87558732
Email:tto@hust.edu.cn
附件:1. 202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摸底统计表
2. 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参考)
3. 2020年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介绍
4.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常见问答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 附件1 202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摸底统计表.xlsx
2. 附件2 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docx
3. 附件3 2020年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介绍.pdf
4. 附件4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常见问答(2019年12月10日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