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防范和管控风险,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件,现将预借科研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手续:
项目负责人预借第一张科研票据时,需签订正式合同(协议)或取得课题立项书后,由院系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预借第二张科研票据时,还需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理流程:
1、提供正式的科研合同(协议)或课题立项书复印件;
2、完整填写预借科研票据审批表;
3、预借第二张票据需交纳全额押金;
4、开具发票需缴纳税款。如横向课题减免税必须在开具增值税票前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预借科研票据审批表
财务处
2014年3月31日